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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机构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七条 根据违纪事实以及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经校领导办公会讨论,给予违纪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经校领导办公会讨论、校务会议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在校领导办公会前由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送达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