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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2)有学术不端的嫌疑,不留记录,但扣出一部分分数作为惩罚,如果最终分数不合格,仍可以有补交或者补考机会 4)有学术不端的嫌疑,留一个学校内部不公开的记录,零分处理,直接补交/补考,最高给及格分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