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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必要性原则,针对学术剽窃行为,刑法的介入应该以对学术剽窃的规制已有相应的道德规范、学术规范、民事法、行政法规存在并得到有效实施为前提。 作为国家权力的任何强制力都可以视为必要的恶。 对社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权力没有必要介入,只有在道德、宗教、社会自治规范等社会利益调整手段不足以调整成本过高、副作用较大时才可以动用法律的强制力,在动用较轻缓的强制力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动用严厉的强制力。 法律体系中,刑法强制力最为严厉,只有在行政法、民法等法律不足以调整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种调整手段。 刑法毕竟只是整个学术剽窃法律规制手段中的一个选项,充其量是学术剽窃规制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它无法独立承担起预防和消灭学术剽窃的全部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