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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电子商务在现代社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电子商务对我们的影响现在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参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经济模式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电商税收征管制度建设研究
电子商务是借助于开放的网络,以网络或移动终端、电子平台等应用方式为基石进行的各种线上商贸经济活动,交易双方不需要直接见面即可进行网络购物和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近几年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极大程度的推动了我国的经济转型和全球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欢迎与喜爱,并且为我国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广阔的税源。但是,电子商务与以往传统商贸形式的模式并不同,而传统的税收体系和管理模式也未对其进行认证和规范,国家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征税工作开展比较困难。
到目前为止,B2B和B2C电商交易模式大部分已在实体企业税收征管的范围内,但仍存在征管盲区,而占据电子商务市场重要地位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仍属征管盲区,将C2C电商纳入征税范围内并完善该领域的税收征管工作已是势在必行。加之C2C电商目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因此,规范电商税收征管工作,形成正确的产业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于当今社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在21世纪的信息革命中,以电子化无限制和虚拟化为特性的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以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促进了经济发展也拓宽了税源,但也因为其交易中交易双方具有隐蔽性、交易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和交易对象具有复杂性等特性,给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制度带来许多困扰。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通过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完善税制,深化税收改革可以促进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正确的产业引导,不断增强电商的竞争力。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一段时间内会一定程度上的打破贸易状态的平衡,通过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也有利于维护贸易状态的平衡,促进社会公平。
电商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相关税收问题是全世界各国政府都不容忽视的,并需要结合本国实际尽快解决的问题。各国政府也都对电商税收征管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探究,也制定了一系列结合本国国情的政策。美国是世界上发展电商的第一个国家,并且也是电商发展速度最快、产生影响最深的国家。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为本国的电商发展制定了许多扶持性政策,并在不同阶段颁布了一些支持电商发展的优惠政策。,美国原本为维持其电子商务贸易的头号强国地位而一直施行免税政策,不过在2013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投票通过了美国的网购征税法案,这就表示美国将大面积对网络零售商征税,也意味着网络免税时代终结了。不同于美国,欧盟在对于制定电商税收政策上偏于保守一些,倾向于严谨的监管,而且对于免征关税的问题很特别重视,其主要原因是欧盟害怕免税政策会给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带成不利影响。进入到二十一世纪,欧盟成功实施2002/38/EC号法令,这项法令明确进行规定,非欧盟成员国销售商采用电商这种贸易模式为欧盟成员国的居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日本则是为了保持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认为通过建立全球一致相同的税收规则来提高企业的可预见性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还能保证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伴随这电子商务的不断成熟,电商税收征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学习国外的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中国学者也对电商税收征管相互进行研讨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现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对电商税收问题上的基本态度是:在扶植电商发展的同时,进行适度的电商征税。李雪若的观点大致是,在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中,,侧重点不要放在如何进行征税上面。他认为中国现在仍缺乏电子商务税收完善的相关配套法律,既熟悉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又掌握税收政策的综合素质完备的税务队伍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仅凭我国现在的技术水平,对电商征税需要耗费很高的成本,并且技术水准难以支撑。斬东升等学者通过对世界优秀的各国电商税收征管经验进行深入全面的对比发现,中国电商税收工作应当以全面参考国外成功经验为基础,在对电商的税收的征收中,应该以现有的税制为基础,不需要再增设新的税种,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和交流。王凤飞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电商是如何影响税收征管进行探究,并论述了在电商征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法。他认为,应该从法律层面去对课税要素进行定义,在网络系统的基础上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稽查。 论文写好后想知道重复率是多少?点击“知网论文检测入口”直连中国知网查重检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