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大多的合同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只要这种协商解除不造成社会或其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法律就不应该加以限制。协议解除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还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也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的纠纷,减少了金钱和时间的损失,例如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商解除;根本违约
On the Rescission of a Contract
Yu Cheng, Law School
Abstract: In real life, most contracts can be relieved by consensu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As long as such negotiations do not cause damage to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society or other third parties, the law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erminate the agreement not only respect the common will of the parties, or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but also better to solv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arising from disputes, reduce the loss of money and time consuming, such as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or arbitration for the time and money.
Key worlds: on the rescission of a contract;terminate by agreement;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合同解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本文以下简称《合同法》)所确立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是指在满足合同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制度。本文将从《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条文出发,结合中西方学说观点,初步探求合同解除制度。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一般来说,合同在生效以后,解除条件发生时,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将使合同终止,称为合同解除。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也是合同产生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除此之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因具体情况基于情势变更原则,不通过当事人单边或两边的解除行为,而直接判决或裁决合同解除,这是合同解除的特别情形。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可抗力事故,以至合同目的实现出现困难,应容许解除合同或调整合同相关类容,这一原则的特点在于,维护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公平性,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1]
二、合同解除的特点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之所以设立合同解除制度,是为了可以提早排除没有存在必要性的生效合同。如若放任这种合同关系不管,继续让其发生法律效力,不仅会让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也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再者,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出现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合同的有效性存在瑕疵,应分别依据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相关制度处理,自然不会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由此可见,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与合同解除制度三者之间不能混谈。
(二)合同解除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合同解除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本文分为协商和法定解除,然则不管是何种合同解除都要满足相应的前提。1.所谓协议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写明只要合同双方意思一致,能够使合同关系灭失。就是说合同成立之后,在当事人相互协商的基础之上,又共同订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标的新的合同,从而使基于原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灭失。2.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 款写明如果合同两边就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形成共同意见,一旦前提条件圆满时,权利人能够使合同关系灭失。从《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相比来看。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共同点是合同双边之间的意思商定,都是授予合同有关一方契合条件才拥有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