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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取舍

时间:2018-04-16 16:30:50 编辑:知网查重入口 www.cnkiid.cn

 


目录
一、无限责任公司的影响1
二、无限责任公司在当今的社会地位1
三、无限责任公司的去留1
四、无限责任公司的分析总结2


一、无限责任公司的影响
无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历史上最早的公司形态,但是在21世纪,人人都想规避风险的日子里,无限责任公司的缺点是十分明显的。无限责任公司的缺点之一就是让股东的责任显得异常沉重。在如今,许多公司形态是让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理应分离,目的是为了规避巨大的风险;然而,无限责任公司的理念则恰恰与其相反。无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缺点就是:股东承担的风险过大,倘若公司经营不当赔钱,股东失去的不仅仅是自身出资于公司的钱,后果严重的话甚至还要赔上自己全部的身家。这就不难看出来,无限责任公司因为它巨额的风险,导致其资本筹集十分困难,人们都不愿意去承担这个风险去成立无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即使成立了,也只能说是合伙企业或个人企业而不能说是“公司”。而且,无限责任公司的股本转让十分困难,原因也是风险性过大,但是,无限责任公司也并非没有它的优点。无限责任公司具有合伙的特点,组织十分简易且股东之间关系亲密,相互信任程度高,且也因为股本不易转让,股东之间的责任感与积极性就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要强,毕竟大家同坐一条船上,只有大家齐心协力一起坐稳了公司才能良好经营,否则自己的个人财产很可能就打水漂一去不复返。
二、无限责任公司在当今的社会地位
随着“有限责任”的出现,为了更好地鼓励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有限责任”则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分离,尽可能的减少投资风险。于是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逐渐取代无限责任公司,目前世界上有无限责任公司的国家,对无限责任公司的态度不同。例如在法国、日本、意大利、立法规定无限责任公司为法人;在德国、瑞士、瑞典等国,仅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否认无限责任公司否认法人地位;在英美等国,则将无限责任公司视为合伙,准用合伙的有用规定。
在我国,无限责任公司目前而言是没有的,具有无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公司更多的是叫做合伙企业或个人企业,而不是称作为公司。于1993年《公司法》则对其不作规定,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个规定的目的也十分显而易见,为的是让国有企业改革从而避免风险,防止国有企业改制为无限责任公司,给国家带来风险并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可是,随着风险投资的流行,许多人意识到了无限责任公司带来的巨大优势,于是乎对于无限责任公司而言,人们应对其进行取舍。
三、无限责任公司的去留
无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在于具有合伙的特点,且股东之间关系亲密,信用度也极高,经营十分谨慎;且无限责任公司有利于财才结合,多财少智的人与少财多智的人相互合作,经营效果高。因此,对于一些未开发、正在进行研究的高风险性的科研项目进行投资时,无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就十分符合该项目。在我国,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阻碍其发展的因素大多是资本、人力及场地等,而对于无限责任公司来说,组织简易、设立门槛低的优点是十分符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来说,更多依靠的是这些中小型企业,而无限责任公司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然而,也因为无限责任公司不符合规避风险的理念,股东的经营不善很可能会导致自己身无分文,最坏的后果甚至是家破人亡流浪街头,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无限责任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克服有限责任公司里面一些股东用有限责任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个弊端,但是也因为它自身的极大缺陷,导致人们望而止步。所以,无限责任公司去留定位十分尴尬,它有它自身独一无二的好处,可是这好处又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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