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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_论文范文_中国知网论文检测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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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格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教育,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2002年)第4号《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严重处理本科论文检测系统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3号的有关精神社会科学学院(2009年)中,这一措施是结合实际学校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青海民族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全体师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伦理第三条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严格学习,不得损害学术界的声誉和利益。学校,反对各种形式的学术非行为,具体的学术道德如下:

1。树立法治观念,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本科论文检测系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e、《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

在研究结果中,引用他人的结果,应指明出处;引用他人的结果,应指明引文来源;参考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我的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合作研究的结果应根据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或在相应的法律秩序中加以签署,合作研究的结果应由所有签署方在公布前进行审查;所有签署方应对其完成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研究结果的主持人应对整个研究的结果负责。

4,在介绍和评价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平、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应刻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重要性。

(五)经相关学术机构论证和评估的重大科研成果,经项目主管部门示范,鉴定,审批后公告。

6。其他学术界认可的学术伦理。

第四条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学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剽窃和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冒充他人的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作为自己的创作,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著作,未注明来源,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