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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范文]

时间:2018-01-30 09:05:06 编辑:知网查重入口 www.cnkiid.cn

摘要: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由于“情节严重”这一判断标准的模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情节犯的认定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分情节犯与其它类型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不相协调,有的条文对犯罪作“情节犯”的规定没有必要;情节犯的“情节严重”的解释主体多元性,解释内容任意化等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刑法中的情节犯本身出发,首先介绍情节犯的涵义,目前为止,理论界对于情节犯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第二部分研究情节犯的犯罪构成,情节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分析情节犯的司法缺陷及完善。第四部分是情节犯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

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

一、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情节犯是我国一种比较特别的犯罪类型,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这一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之一的一种犯罪类型,没有与之切实相对应的犯罪类型,而且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量存在,占据了较大篇幅,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应用方面出现频率都很高。但是,由于概念规定并不明确,目前我国国内对情节犯的标准的认定等情节犯相关理论问题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理论繁多,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外在情节犯的研究上并没有太多可以参考借鉴的研究资料,对情节犯的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犯罪理论、加强促进刑事立法与司法、保障人权、保护社会等方面有着重大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情节犯的涵义

关于情节犯的概念,理论界的说法并不统一,众说纷纭,百家争鸣,将主流学说归纳概括起来大概可以分为犯罪成立标准说与犯罪既遂标准说两种学说。以下为几种观点的表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作为基本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判定因素的犯罪。首先,依据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应该是属于“犯罪既遂标准说”的观点,认定情节犯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应是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而且,若只是认为“情节严重”是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那么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所有的情节犯就都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假使行为人的犯罪客观方面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未遂还是既遂了,这显然是不合乎正常的逻辑关系的,与我国刑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相违背。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这一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这一要件不仅仅只是判断犯罪成立的标准,还是判断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也就是说“情节严重”不只是成立情节犯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情节犯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有狭义的情节犯和广义的情节犯之分,狭义的情节犯指的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或者以此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判定因素的犯罪类型;广义的情节犯除了指狭义的情节犯以外,还包括将情节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情节加重犯,本文同意这种观点。

第四种观点认为,情节犯的“情节”是判定行为的是否有罪的依据,是用来区分罪与非罪的,与量刑并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该包括将情节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而情节犯有三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情节”这两个字的情节犯;虽然没有明确写到“情节”这两个字的情节犯,包括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要求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销售数额等的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的程度才能够成立犯罪,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混合的规定,如由例示性规定加情节严重等抽象性规定结合成的混合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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